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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不?永安一男子因运了两个树头被判刑

楼主:关山飞渡  发起:2019/4/20 9:17:00  更新:2019/4/20 9:17:00  人气:11198  帖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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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山飞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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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引用举报2019/4/20 9:17:45 - 只看TA

冤不?永安一男子因运了两个树头被判刑

大家都知道,

名贵的树头可制成精美的工艺品,

但公民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

擅自处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

将要为此背负刑事责任

前阵子,

永安一男子就因此获刑且被罚5000元。

简要案情

2017年11月30日,永安市燕北街道某村山场的两株闽楠被非法采伐(另案处理),案发后,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在案发现场交待被告人何某闻,不要乱动被非法采伐并挖起的闽楠树头。





但是,2017年12月3日,被告人何某闻仍联系不知情的驾驶员肖某宝驾驶货车跟随其前往燕北街道某村山场。后被告人何某闻安排同样不知情的林某淼使用挖掘机将2个被非法采伐并挖起的闽楠树头装车并且用彩条布和黄土遮盖,随后何某闻驾驶小轿车带领货车驾驶员肖某宝将2个树头运至何某闻所在单位的经营部。期间,何某闻将运费通过微信分3次转给货车驾驶员肖某宝,共计人民币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闻于2018年1月9日主动到永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



法院审理

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闻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公安干警明确告知不能擅自处置后,仍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闽楠树头2个,其行为已构成 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及被告人的各项认罪、悔罪情节,判处被告人何某闻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公安机关扣押的闽楠树头两个,予以没收,由永安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庭审现场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是指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破坏国家林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一切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都不容非法采挖、运输或贩卖,否则难逃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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